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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于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用该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下文作出决定,宣布该地方性法规无效并指令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用。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作出不采用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上述两级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2)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才符合宪法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

(3)具体结合上述案例说明我国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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