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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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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7日,胡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遭两名加害人报复追杀。胡某在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持刀追赶胡某。途中,胡某多次拦车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此时,一中年妇女甲骑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 000元)缓速驶来,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胡某一手抓住摩托车—手将甲某推下(甲倒地但并未受伤),骑车逃走。胡某骑至安全地带,松了口气,才想起摩托车怎么处理。胡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2 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额存单(面额1万元)。胡某顿生贪念,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1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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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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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组成的合伙组织欠丁20万元债务,则下列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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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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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亲属中,属于姻亲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