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系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之前缴足。其中,甲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额的80%,出资方式为:甲公司拥有a机器设备10台,计2100万元,有效期限尚余8年的b专利权1项,计300万元;乙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额的20%,出资方式为货币。甲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投入a机器设备10台,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2100万元;同日,甲公司投入有效期限尚余8年的b专利权1项,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300万元。甲公司与×公司尚未办妥b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但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妥b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乙公司于2006年2月21日和23日分别缴存中国银行××市营业部人民币账户(账号4518090016891)200万元和400万元。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A和B负责执行该项验资业务,在按照规定实施了所有审验程序后,于2006年3月2日结束外勤工作,并于2006年3月4日签发了下列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