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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罪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4)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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